學會章程
電洽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文化資產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 " Taiwan Heritage Society "(縮寫為 "THS")。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推動我國的文化資產專業研究、教育推廣與發展;促進會員間之聯繫與交流;促
進我國的文化資產界與國際文化資產界之交流以及推動與本會相關之事項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文化資產相關領域之研究、規劃及計畫等工作。
二、辦理文化資產相關領域之研討、研習、教育、推廣、培訓、講座、論壇、展演、考察等相關工作。
三、出版、發行、銷售文化資產相關領域之出版品。
四、推動國內及國際文化資產相關領域之交流及合作。
五、辦理其他與文化資產保存及經營管理相關之工作。
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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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文化資產章程 詳細內容如下:
http://www.ths.url.tw/papers/2012.02.08.pdf